中華民國戶外遊憩學會 組織章程
民國77年02月02日第1屆會員大會修訂並授權理事會依相關法令整理 民國77年02月11日第1屆理事會修訂整理 民國84年會員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01月14日第15屆第6次理監事會議決議 民國106年02月18日第15屆第2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06月06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60037224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109年05月24日第17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01月16日第17屆第2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03月10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00006250號函准予備查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戶外遊憩學會,英文譯名為The Outdoor Recreation Association of R.O.C.,簡稱TORA。
第 二 條:本會以結合戶外遊憩學術研究及實務技術,提倡正當戶外活動以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為宗旨。
第 三 條: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第 四 條:本會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,在院轄市及省設分會,在縣市設支會,組織簡則另訂之。
第二章 任 務
第 五 條:本會任務如下:
本會的任務簡則如下:
(一)聯繫國內外戶外遊憩相關之人員及機構,共同促進遊憩品質之提升及遊憩事業之發展。
(二)辦理戶外遊憩空間之規劃設計事宜。
(三)辦理戶外遊憩活動、經營、管理相關之研究事宜。
(四)出版戶外遊憩相關之期刊或書籍。
(五)舉辦或參與學術研討會、講習班、展示會、觀摩考察及旅遊活動。
(六)其他有關戶外遊憩事項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 六 條: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:
(一)個人會員:凡有志於從事戶外遊憩研究與實務工作者,由會員二人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表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者為個人會員。
(二)團體會員:凡公私立機關團體贊成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者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得為團體會員,並派一人為代表參加本會各種活動。
第 七 條: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:
(一)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(二)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(三)優待參加本學會所舉辦各項活動。
(四)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。
(五)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第 八 條: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(二)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(三)繳納會費。
第 九 條: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學會章程或決議案或誣損本會名譽之情事,得由理事會予以警告、停權或取消資格,惟須提經會員大會追認之。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 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一條: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及任務如下:
(一)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(二)通過理事、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。
(三)通過及修改章程。
(四)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決算。
第十二條: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,候補理事五人,監事七人,候補監事二人,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,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之,但必要時得辦理通訊選舉。
第十三條: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通過會員入會。
(二)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。
(三)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(四)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決算。
第十四條:本會為便於會務之推進,得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理事長一人,對外代表本會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五條: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監查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。
(二)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(三)審核年度預算決算。
(四)監察本會財物或財產。
(五)其他。
第十六條:理事、監事出缺時。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各別依次遞補足額,任期以原任為限。
第十七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,理事會通過,提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,並得視業務需要,分組辦事。各組置組長一人,由秘書長提請理事長認可,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,解聘時亦同。
第十八條:本會為事實上之需要,得由理事會決議設置各種委員會,就全體會員中推選之。
第五章 會 議
第十九條:本會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,但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過半數會員之請求時,得經報核由理事會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二十條:會員大會時,理事長為當然主席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舉一人主持之。
第二一條:本會理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二二條:理事會之決議,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,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三條: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由常務監事召集之。監事會之決議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四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會認為必要時,得召開理事、監事聯席會議。
第二五條: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及理事、監事聯席會,連續二次無故缺
席者,視同辭職。 因應緊急或特殊事件,上述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,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,視為親自出席。但如涉及選舉、補選、罷免等事宜,不得採行視訊會議。
第六章 經 費
第二六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(一)會員入會費:
個人會員:新台幣壹仟元。
團體會員:新台幣伍仟元。
(二)會員常年會費:
個人會員:新台幣壹仟元。
團體會員:新台幣壹萬元。
會員得預繳會費,以十年為限。
(三)團體會員之贊助費。
(四)關係機關或團體之贊助費及委託研究費。
(五)其他捐款及收益。
第二七條:凡會員逾期不繳會費,停寄印刷品,經兩次函催並證明所寄地址無誤者,於計算覆函時間應可到達而仍無覆函時,及予以停權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二八條:本會會計年度,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二九條: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三十條:本會組織解散或撤銷時所賸餘財產,應依法處理,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。
第三一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辦理。
第三二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及呈准內政部備案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(110年3月10日由秘書處更新條文)